青岛力沃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力沃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2民终5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力沃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社区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青岛力沃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起诉。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与力沃公司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5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因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力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其不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称其自2016年10月13日到力沃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7年5月2日,***再未到力沃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力沃公司也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赔偿金等,于2017年5月18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力沃公司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000元;3、支付经济赔偿金9000元。经该仲裁委员会裁决:1、确认***与力沃公司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5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2、力沃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058.56元;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力沃公司不服该仲裁决定,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是力沃公司的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因相关用工资料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力沃公司未提供有效的入职登记表、考勤表及工资表等,证明***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数额,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要求确认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支持。仲裁认定***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力沃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要求力沃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仲裁裁决的数额,***未起诉,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主张的2017年5月1日的二倍工资,因该时间是公休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故该时间不应计算二倍工资。力沃公司应按照***实际发放的数额计算为22874.65元(5200元÷21.75天×13天+4300元+3400元+3717.28元+4165.42元+4000元+4000元÷21.75天×1天)支付***。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力沃公司与***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5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力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874.65元;三、驳回力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力沃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力沃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曾在力沃公司工作过,现双方对***工作的起止时间存在争议,力沃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力沃公司未提供应当由其保管持有的入职登记表等材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与力沃公司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力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力沃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