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调确字第00019号
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东至县香隅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5年7与3日受理了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于2015年6月24日经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8日解除;
二、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000元,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三、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申请人***在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未发工资;
四、本调解书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终结性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无其他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