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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某某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调确字第00019号 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东至县香隅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5年7与3日受理了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于2015年6月24日经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8日解除; 二、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000元,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三、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申请人***在申请人池州瑞克药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未发工资; 四、本调解书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终结性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无其他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