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7115号
原告:广西巨朝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龙海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0号同心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巨朝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案后,原告广西巨朝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广西巨朝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巨朝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申请费30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