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镇江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3736号
原告: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社区同创路口
法定代表人:常淑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238省道复线与三栏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蔡金楠。
原告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