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2民初3257号
原告: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社区同创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伟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第八区39栋0单元3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伟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4.5元,由原告江苏盛久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