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1281号之一
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4591256G。
法定代表人:王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球,男,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产业园兴业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B2L0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70元,减半收取计11785元,由原告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静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