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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鲁乐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1执1561号 申请执行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乐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1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519589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23)鲁0781执1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781执1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