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8842号
原告:***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街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3826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小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5312357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质保金本金295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98.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