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5262号
原告:无锡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刘某某,该单位经理。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分公司、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1元,由无锡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