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3民初66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3日生,住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60460742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河北钜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336207822R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保定爱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钜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