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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等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6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承德市双桥区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干沟子村委会)、北京智****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6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干沟子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智****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干沟子村委会、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自相矛盾,本案诉讼主体不存在问题。《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双峰寺干沟子村八组村民反映事项有关情况的报告》第2页中证明此表“由被征收各户集中到村部签字确认”,干沟子村委会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又提交了干沟子村委会出具的2021年4月19日证明,证明此签字是干沟子村委会委员***所签,而***的行为是代表村民委员会的,干沟子村委会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此《登记表》亦是智****公司制作的,也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在举证期内****提交了进行了司法鉴定申请,鉴定***二字和手印是否****本人所签的同一性;是否***所签的同一性或排他性。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环节。一审法院既不允许进行鉴定进一步查清事实,又说主体不对,前后矛盾。****根据上述情况和一审庭审过程中的表现,书面申请法官回避,法官滥用职权在判决上称****“滥用诉权”,“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让****不可理解。****本来因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的侵权行为给****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来寻求司法救济,却遭到了如此带有侮辱性的无理对待。一审开庭审理后,****又有新的证据进一步证明具体侵权人为干沟子村委会,诉讼主体不存在问题:一审法院在2021年6月15日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6月21日向****邮寄了智****公司提交的《答辩状》,答辩称2018年7月7日与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东南亚风情城项目土地分户勘测定界《测绘合同》,****这才知道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是东南亚风情城项目中征收土地分户勘测定界,而不是****桥卉原中学建私立学校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于是,****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诉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第三人****桥卉原中学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确认无效的(2021)冀0802行初100号案件中,于2021年7月9日申请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调取智****公司和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东南亚风情城项目的《测绘合同》一份,及干沟子村民委员会张贴东南亚风情城项目土地分户勘测定界《公示公告》和一榜公示表,明确联系人为****、***的光盘证据。调取的上述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的建设项目为东南亚风情城征地勘测,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20)649号《关于承德市2019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承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干沟子村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属强制性的法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而没有批准划拨给私立教育用地。尤其《公示公告》中显示联系人是村主任****和村民委员会委员***,更证明村民委员会委员***冒充****在《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签“***名字和按手印”。因此,新证据证明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具备本案的适格侵权主体资格。二、本案****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侵犯****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三个方面。****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和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足以证明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侵犯****姓名权。首先,证明了村委会存在过错。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向****作出2020年5月19日信息公开,公开了2018年9月16日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权利人签字处签“***”名字和手印,并不是****本人所签字和按手印。其次,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行为违法。2021年4月19日干沟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足以证明村民委员会委员***书写证明中“***”与《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的权利人栏中签“***”姓名笔迹一致;智****公司为了早日结算测绘工程费,未经过本人****定界丈量土地作出了***名字《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并与村委会委员***串通一气在权利人处签***名字和按手印。到目前为止,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登记表“***”的签字是****本人所签,据此,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的行为不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均是违法侵权主体。再次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对****的造成了一系列损害后果,且损害结果同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姓名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姓名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就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处地位以及应当受到的依赖和尊敬的程度。东南亚风情城项目中的《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取得,是向社会公开的,任何一个公民均可申请取得。影响****未能与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及进行公证的后果,两委班子成员、本地全体村民对此事均知晓。造成****不能享受东南亚风情城项目社会保险待遇及其他福利直接损失严重的后果。造成****家庭树木等地上附着物被毁并灭失,财产直接损失严重的后果,侵害了****用益物权的同时也使****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干沟子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9月16日,所以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的行为已经符合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侵犯姓名权的定性。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不应当适用民法典作出判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发回重审。 干沟子村委会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的上诉请求。 智****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滥用诉权,影响恶劣。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侵害****姓名权;2.判令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消除影响、在承德日报登报书面赔礼道歉(对登报时长无要求);3.判令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双峰寺镇干沟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9年10月1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载明****承包土地为叁亩整。 因建学校承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承包的土地在被征收的范围内。2018年9月16日,智****公司出具的《登记表》(双峰寺镇干沟子村八组),其中姓名栏中有打印的“*********”,面积(亩)为6.8432(4562.1481平方米),对应的权利人签字栏中有“***”的签名及指印。****称《登记表》需要被征收人即****签字确认,****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就被签字确认了,《登记表》中权利人签字栏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而且****的名字也被签错了,****认为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错误打印和书写****姓名的行为侵害了****的姓名权,导致****精神受到损害。 ****提交干沟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今证明2018年9月16日双峰寺镇干沟子村八组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与八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同一个人”,用以证明干沟子村委会委员***书写的《证明》中“***”与《登记表》权利人签字栏中“***”相符,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明显侵害****的姓名权。干沟子村委会对《证明》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可以说明干沟子村委会因怕影响****领钱,积极为****开具了《证明》,不清楚《登记表》上的“***”是否****书写,《登记表》是每个小组签字确认后统一报给干沟子村委会的,签字时应该有几方人员在场。****提交2020年7月7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向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报告》,其中第二条调查处理情况第(二)调查处理情况中有“《登记表》由被征收各户集中到村部签字确认,因该户土地合同本中户主是***(****丈夫),虽已死亡,但其家属在登记时未予更改,后经村两委干部确认《登记表》中‘***’签字及手印均为***家属办理。”****认为其本人没有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的责任应当由干沟子村委会承担。****申请****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称:“2013年至2018年我是干沟子村八组的组长,现任组长***是2018年10月上任的,《登记表》我没见过,不是在干沟子村八组签完后报给干沟子村委会的,这个表是在村里签的,没有经过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登记表》上的有我父亲***的名字,我父亲在2017年去世了,***的名字也不是我父亲签的,我母亲后来申请信息公开时我见过我母亲拿过这个表。我与****是一个组的,一个组都是同族。”****对****证言的真实性认可,干沟子村委会对****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 经询,****及干沟子村委会均称不清楚是谁在《登记表》上书写了“***”的签名并捺指印。 干沟子村委会提交《双桥区村级集体财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结算票据》)复印件两张,用以证明****的两笔征地补偿款193775.4元、44930元已经到账,干沟子村委会通知****领取,是****自己不去领;提交***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叫***,我在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八组当组长,关于我组村民****上失地保险一事,于2021年1月份开始办理,按村里指示,符合失地保险条件的都可以上,我通知本组各户多次上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去村里登记,最后我又多次亲自去他家里告知,但****各种理由不去村登记,至今拒绝办理”,用以证明干沟子村八组组长***通知****去办理失地农民保险,但****不去。****对《结算票据》两张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没有原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没有人通知****去领钱,****不知道有这两笔钱,不知道其他村民有没有领钱,****的土地亩数大于三亩;对***《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认可***曾去****家说过上保险的事,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未批准征收土地方案人员的社会保险,上不了保险,对此****提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土地征收方案》一页佐证所述。 ****就其主张的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实施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未举证,称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物已经拆除,学校已经建起来了,不清楚是谁在《登记表》中签署了“***”的名字,导致****土地上的树木在夜间被毁,就树木被毁一事,****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并于2020年4月2日向****出具了《受案回执》。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本案中,智****公司虽在《登记表》上将****名字打印错误,但没有证据表明智****公司是故意实施该行为,因过失将****名字打印错误,并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姓名的范围,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另根据****在起诉状中的自述及其提交的干沟子村委会的《证明》原件,表明****已经让干沟子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登记表》上的“***”与****是同一人,智****公司打印错误的瑕疵已经得到相应补正。关于****主张的《登记表》权利人签字栏中“***”并非****本人书写一节,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法律赋予公民的诉权不应当是毫无限制的,因为对于被诉主体而言,这亦关涉到公民的基本自由,滥用诉权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因此,即便符合起诉条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亦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的被告是适格的主体。假冒他人签名,是指在未经他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假冒他人签名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以侵害姓名权为由起诉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其应当先提供证据证明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从一审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自认其并不清楚是谁在《登记表》上签署“***”的名字,****主张的《报告》上载明的“《登记表》由被征收各户集中到村部签字确认”并不足以证明是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实施了假冒****签名的侵权行为。****申请对《登记表》中“***”的签名是否为***书写进行鉴定,***并非本案当事人,法院对****该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不能证明与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之间存在侵害姓名权的法律关系,****起诉的智****公司、干沟子村委会主体不适格,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智****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做出判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光盘一张和光盘内容截图五张,证明干沟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委员***及智****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8月1日在村部进行张贴《公示公告》,具备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干沟子村委会质证认可光盘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干沟子村委会已经进行了公示公告,****有异议的话可以提出,干沟子村委会并没有故意损害对方的声誉,也没有假冒他人姓名。对于该证据,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认定。干沟子村委会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上诉主张智****公司在制作《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时将****的名字错误打印成“***”,据此认为智****公司存在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表明智****公司存在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故意,且结合干沟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已证实《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的***与本案****是同一人,目前亦无证据证明智****公司因打印错误给****造成的实质损害后果,故对于****关于智****构成侵害其姓名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主张干沟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系由村委会委员***书写,其中“***”的字迹与《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的签名看起来字迹相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据此认为干沟子村委会实施了假冒****签名,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就《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的签名是否为***所签,****在一审中申请进行鉴定,由于***并非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对****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提交的视频及照片亦无法直接体现系***实施的假冒签名行为,本院不予采信。如****认为《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签名系由***书写,可就此另行解决。现****主张干沟子村委会侵害其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主张侵权事实发生于2018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并无本质变化,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虽有不妥,但并不影响****之实体权利,对于****本案之上诉请求本院仍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