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5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智****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路12号比目鱼创业园A座二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干沟子村委会)、北京智****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6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自相矛盾,本案诉讼主体不存在问题。一、二审法院既不允许进行鉴定,又认为主体存在问题。申请人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二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提出了调取本案关键证据的申请,对2018年9月16日双峰寺镇干沟子村八组《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与申请人****是否同一人所签,同一人摁手印,即同一性进行鉴定。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但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调取,使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致使无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智****公司虽在《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上将****名字打印错误,但没有证据表明智****公司是故意实施该行为,因过失将****名字打印错误,并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姓名的范围,且结合干沟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已证实《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的***与本案****是同一人,目前亦无证据证明智****公司因打印错误给****造成的实质损害后果,故智****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对于干沟子村委会是否侵害了****姓名权问题,****虽主张干沟子村委会实施了假冒其签名,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但****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干沟子村委会实施了假冒签名行为。对于****所提干沟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系由村委会委员****写,其中“***”的字迹与《土地分户征收确认登记表》中“***”的签名看起来字迹相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并申请进行鉴定一节,因***并非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对****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妥。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