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与山西中煤四达矿业有限公司、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民初4441号之一 原告: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矿区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煤四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朔州朔城区富甲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朔州朔城区富甲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与被告山西中煤四达矿业有限公司、山西中煤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计2709元,由原告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