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694号 申请人: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天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天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赤峰王牌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冠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赤峰王牌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12025376.9元。申请人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作出(2024)内0404财保29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王牌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12025376.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王牌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12025376.9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