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3219号
原告:新乡亿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河南三合金属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制造业园区腾飞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方位。
法定代表人:**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乡亿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亿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亿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亿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新乡亿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