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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川1902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巴市执法罚[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在对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中泉国际广场一号地块商住小区”项目的商业第4层影院部分(20-25轴交J-N轴范围)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不合格,未重新编制强行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高支模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坍塌面积约80平方米,受影响范围约400平方米,致1人受轻伤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申请人单位针对该事故于2015年10月19日以巴市执法立[2015]第30号案件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了巴市执法立[2013]第30号立案通知书,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了巴市执法调[2015]第30号执法调查通知书。询问了何某(被执行人单位该地块负责该项目监理的项目总监)、但某(被执行人单位该地块负责该项目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取证照片。并收集了被执行人单位提供的法人身份证明、何某的监理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川建监函[2015]16号“关于巴中中泉国际广场建设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情况的函”、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编号:省建监巴(2015)29号、31号、32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省建监巴(2015)01号、工程暂停令、编号:省建监巴(2015)02号停工令、混凝土工程浇筑令、**安字[2015]第0930号建设工程安全查处通知单、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泉国际广场工程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巴中监理项目部“关于中泉国际广场商业四层支撑体系垮塌原因分析报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泉国际广场商业楼事故报告”、巴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中泉国际广场商业四层梁板图案他事故的报告及处罚建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第五十三次工地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施工监理日志。
2015年11月4日,申请人单位作出巴市执法罚告[2015]第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2015年11月17日作出巴市执法听告[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听证权利,被执行人均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单位于2015年11月13日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了“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关于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市城管执法局对该陈述和申辩意见予以答复:市城管执法局具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被执行人单位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12月14日,市城管执法局作出并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了巴市执法听通[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5年12月24日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2016年7月21日作出巴市执法罚[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巴中市政务中心。并向其邮寄送达了该文书。逾期后,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未履行义务。2016年10月25日,市城管执法局作出巴市执法罚催[2015]第3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后,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被执行人单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之规定办理。申请人市城管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作出的巴市执法罚[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市城管执法局催告,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巴市执法罚[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爽
人民陪审员苟中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