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24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55号一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157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7226745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婺商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0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