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2030号
原告:红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商路与莲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华县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世纪大道西侧郸淮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华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特色商业区女娲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红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华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华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水电安装费136635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西华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将西华建业城一期建筑工程承包给了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西华建业城一期水电安装清包工协议,双方协议工程价款为3100011.60元,已支付1733660.60元,下欠1366351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不实,原告因人员、资金严重不足而中途撤场,案涉工程水电安装并未依约全部履行完毕。2、在原告撤场后被告无奈将案涉工程水电安装部分交付给郸城县鑫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3、被告群山公司已按工程进度节点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原告。4、群山公司将保留追诉因原告撤场而给被告群山公司带来的损失。
被告西华县置腾置业有限公司答辩:1、原告与群山公司的合同与置腾置业公司没有关系。2、对原告的干活态度不认可,其他跟我公司没关系,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1366351元,因双方未结算,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申请要求驳回起诉,进行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鉴定,因原告申请鉴定工程价款待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现不能确定,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红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9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