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3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
法定代表人:王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海峡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庄国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新镇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长桥镇花卉集散中心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进财,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华,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花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慧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春燕,女,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霄军,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海峡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漳州新镇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花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春燕、高霄军、陈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衡量工程价值的标准,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持有异议,一审应及时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告知鉴定的必要性以及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且二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愿意申请鉴定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一审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依当事人申请,对工程相关问题依法委托鉴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5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薛培忠
审判员 李玉信
审判员 贾元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