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538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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