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538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