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502民初2172号
原告:通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
项目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通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通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