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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402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