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402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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