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众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众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民初5578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众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68号甲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90686965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淄博众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