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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江苏XX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1549号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XX工程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XX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XX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XX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XX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