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智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智联物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4民初39号之一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上诉审查期间,上诉人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