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24执4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济南天桥友邦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11层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543825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法院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和2019年7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扣划必要。本案在诉讼阶段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平阴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570万元及股权收益,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900万元及股权收益。经查,以上财产均被多案轮侯冻结。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到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到青岛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工商局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5日依法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询问是否对本案进行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2402049.4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12402049.4元及利息。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124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