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1142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 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