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淄博华丽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4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淄博华丽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萌水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周村新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镇合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华丽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