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4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淄博华丽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萌水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周村新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镇合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华丽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海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