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695号
原告:***,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欧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1、2栋240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欧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苏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