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财保181号
申请人:***,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欧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1、2栋240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欧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6717.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欧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6717.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90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