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860号
原告:***,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丈夫,男,汉族,住址同原告***。
被告: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5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且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