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076号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5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蒋敏。
被告: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张汪镇大宗村。
法定代表人:宗西传。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属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宋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鼎
书 记 员 陈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