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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丰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1282号 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丰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丰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4元,减半收取计3822元,由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