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翔同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翔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1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翔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振中东路99号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8Y14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5276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翔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翔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执行人嘉兴翔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995.5元及利息损失[以113995.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公告费560元,共计114555.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经执行调查查明,2023年8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5破申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巴南区轩海花木种植场、宜兴市德信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等对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9月1日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破产法庭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被执行人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截止2023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嘉兴翔同建设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14555.5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618元和(2022)浙0421民初2430号案件诉讼费268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11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