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7民初761号
原告:陕西四海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府东一路春天花园3栋3单元30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WQB12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先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米脂县人民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7MA70F1B7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TR3C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四海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先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四海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四海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