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6民初3920号
申请人:蒲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XX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城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晓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蒲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西安XX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蒲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蒲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被申请人西安XX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