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03民初23754号原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7日、202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8月7日、2023年12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投资公司立即支付勘察公司监测费818600元,并从2021年3月18日起至付清监测费时止,以818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勘察公司支付违约金;2、判决投资公司立即支付勘察公司延长施工期的监测费3397944元,并从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监测费时止,以33979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勘察公司支付违约金;3、判决投资公司立即支付勘察公司***(***区间隧道及控制保护区)的监测费3189786元,并从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监测费时止,以31897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勘察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判决投资公司立即支付勘察公司站场路基试验段的监测费119647元,并从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监测费时止,以1196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勘察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判决投资公司立即支付勘察公司***隧道高边坡的监测费166736元,并从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监测费时止,以1667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勘察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判决投资公司立即支付勘察公司科研监测的监测费1691195元,并从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监测费时止,以16911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勘察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本案诉讼费用由投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8日,勘察公司以8186000元的暂定合同价金额,中标投资公司的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2013年6月,勘察公司与投资公司就上述中标项目签订了《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监控量测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将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勘察公司进行监控量测。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合同第四条约定,监测时间不低于53个月,其中施工监测期预计29个月,竣工后运营期监测不低于24个月。合同第5.2条约定,发包人第五次支付监测费于监测结束、提交正式监测报告后支付人民币818600元。合同第6.2条约定,若因变形原因或施工原因致监测总的时间需要延长,在三个月以内的不再调价,超过三个月的扣除三个月后按实际延长时间计价,计价原则为:延长时间(月)×投标总价/53个月计算,即每延长1个月,监测费用增加人民币154452元。合同第8.3条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监测费,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发包人应按每延误一天承担以工程费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勘察公司于2013年7月进场编制监测方案,以2013年8月12日至8月18日为第一期向投资公司提交了监测周报,因变形、施工等原因导致案涉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边坡支护及配套市政道路于2018年1月19日才进行初步验收,据此施工监测结束,施工期监测共计54个月,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9个月期限,依据《监测合同》第6.2条,投资公司应向原告勘察公司支付延期监测费共计3397944元。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勘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24个月的运营期监测。2021年3月23日,投资公司收到勘察公司提交的运营期总监测报告,监测结束,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监测合同》第5.2条向勘察公司支付第五期监测费818600元。另,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公司就案涉工程增加了原招标工程量清单外的监测项目及监测工程量,新增项为:1、***区间隧道及控制保护区(DK1+810.877~DK2+061)第三方监控测量;2、路基试验段监控测量;3、***隧道高边坡监控测量;4、科研监测项目监控测量。前述新增工程量发生监测费用共计5167364元。经催告未果,投资公司欠付监测费给勘察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勘察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勘察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投资公司辩称,1、投资公司不应支付监测费818600元及违约金,勘察公司没有按照监控量测合同履行按时提交监测报告的义务,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截至目前,案涉工程尚未整体竣工,运营期监测工作尚未开始,监测费尾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2、投资公司不应支付延长施工期的监测费3397944及违约金,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应当以该时间作为施工期监测的终止时间,施工期监测时间实际约53个月,延长检测时间约21个月,这21个月并非全部“因变形原因或者施工原因致监测总的时间需要延长”,不应当全部计算为施工期监测的延长期间;3、勘察公司诉讼请求第3至6项没有合同依据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合同明确将***作为监测范围,案涉合同实行总价包干,在53个月合同实施期间不调价,且合同约定“其余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的监测量在合同期内不再调价,实行费用包干(其可能的增加工作量视为已在投标时考虑了)”,故路基础试验段、***边坡、科研监测项目监控测量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勘察公司无权要求另行增加费用;4、投资公司不应支付***的监测费31897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基坑、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等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监测范围内,不能作为新增监测工程量;5、投资公司不应支付站场路基试验段的监测费11964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涉合同约定实行总价包干,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的监测量在合同期内不再调价,站场路基实验段的所谓新增监测量即便属实,也已经包含在原合同总价内,不应当再增加监测费;6、投资公司不应支付***隧道高边坡监测费1667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涉合同约定实行总价包干,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的监测量在合同期内不再调价,***边坡的所谓新增监测量即便属实,也已经包含在原合同总价内,不应当再增加监测费。7、投资公司不应支付科研监测的监测费16911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14年7月3日的会议纪要并未经过投资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双方未就科研监测签订合同,故该项请求无合同依据,根据案涉合同谈判第4条,勘察公司有义务配合投资公司开展科研工作而无需另行支付监测费。另外,勘察公司未开始履行运营期的监测工作,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运营期的服务工作,无论合同内监测费用的尾款还是是否需要增加监测服务费均不应当予以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勘察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取得B150007178-6/1证书,该证书载明勘察公司(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原企业名称为重庆**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原资质证书编号:311019-kj。2013年5月9日的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为投资公司,对该项目的沙坪坝区站东路下穿道隧道基坑边坡ZDL0+646-ZDL0+708、ZDL0+910-ZDL1+140以及地铁***、建筑基坑边坡等建(构)筑的变形监控量测进行公开招标。2.1项目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2.2规模:最大深度为43.0m,基坑南北长度约125m,基坑东西长度为约540m,基坑底面积约60000㎡。2.3招标范围:沙坪坝区站东路下穿道隧道基坑ZDL0+646-ZDL0+708、ZDL0+910-ZDL1+140以及地铁***、建筑基坑边坡等建(构)筑的变形监控量测工作。2.4工作内容:(1)变形测量(2)工程地质调查(3)综合分析。2.5监测时间:不低于53个月,其中施工监测期预计29个月,效果监测期不低于24个月。2013年4月的招标文件载明,招标范围为沙坪坝区***路下穿道隧道基坑ZDL0+646-ZDL0+708、ZDL0+910-ZDL1+140以及地铁***、建筑基坑边坡等建(构)筑的变形监控工作。第六章项目基本情况第二点工程概况载明基坑内的沙坪坝车站交通枢纽改造主体工程位于地下,从下至上分5层:***线沙坪坝站台层、进出站共享大厅层、站东路下穿隧道层、物业开发层、地面交通层,以及高层建筑物双子座A和B座,高层公寓A、B、C、D等,形成的基坑南北长度约125m,东西长度约540m。(三)1、施工过程安全监测及监测布置。监测点分布在站东路下穿道DZK0+660-DZK0+718隧道(含地铁通道)基坑北侧及西侧的地面及基坑平台设置共四条监测剖面,共8个监测点;风井段基坑顶地面及基坑平台的北、东、西面每侧设置两条监测剖面,每侧各设置不小于3个监测点;地铁车站基坑顶靠三峡广场地面及基坑平台设置七条监测剖面,每条剖面监测点不小于3个监测点;站东路下穿道DZK0+900-DZK1+093隧道基坑北侧顶地面及平台设置九条监测剖面,每条剖面监测点不小于3个监测点,在华宇大厦建筑物应适当加密并设置在基坑开挖对建筑物影响大的路段。……建筑基坑南侧与火车站站台北侧的基坑边坡的地面及基坑平台应设置不小于18条监测剖面,每条剖面监测点不小于2个。建筑基坑东侧与东连接路西侧的基坑边坡地面设置不小于六条监测剖面,每条剖面监测点不小于1个。建筑基坑西侧与天陈路东侧的基坑边坡地面设置不小于三条监测坡面,每条剖面监测点不小于1个。基坑内的边坡平台面应设置监测点。2、工程效果监测及监测布置。(5)监测工作量(本表提供的数量为参考数量,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布设)。1、监测项目水平位移监测,监测点数143,备注含地面、基坑平台、建筑物等。2、监测项目竖向位移监测,监测点数143。3、监测项目建筑物倾斜度监测,监测点数14。4、监测项目锚杆应力监测,监测点数180。5、监测项目支护结构变形监测,监测点数69。6、监测项目肋柱内力监测,监测点数135。7、监测项目锚固桩内力监测,监测点数21。8、监测项目土压力监测,监测点数60。2013年6月1日,勘察公司提交投标函,载明愿意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订本)行业标准的80%,即人民币8186000元计取收费。监测时间:施工期监测期不低于29个月,效果监测期不低于24个月。质量目标达到规范和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并附有监测方案。2013年6月18日,投资公司向勘察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载明勘察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8186000元,监测总周期,施工期监测不低于29个月,效果期监测不低于24个月。技术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2013年6月,投资公司(发包人、委托方)与勘察公司(承包人)签订《沙坪坝***改造工程项目监控量测合同》,合同谈判内容载明:1、在合同执行期内,承包人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保投入的人力和设备等满足监测工作需要,如需增加投入不再调增工作费用,会否同意?答:同意。2、是否同意在53个月合同期内实行总价包干,不再调价?答:同意。3、监测过程中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配合发包人(业主)处理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出现因变形而引起的社会稳定和其他问题时,监测单位积极配合业主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同意?答:同意。4、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承包人是否同意配合业主对本项目进行相关课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答:同意。5、本合同谈判内容是承担本项目工作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内容有矛盾或不一致的以本谈判内容为准,同时,本谈判内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否同意?答:同意。合同条款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1.2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1.4工程规模、特征:基坑最大深度为43.0m,基坑南北长度约125m,基坑东西长度为约540m,基坑底面积约60000㎡,属于超大深基坑。1.5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任务:在监测期内对基坑边坡、支护结构、临近建构筑物进行监控量测,判断边坡及建筑物的稳定状态,指导施工,反馈设计及时优化设计及施工工艺,评判基坑边坡治理效果。监测范围: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区域及受其基坑施工影响临近区域,对包括站东路下穿隧道基坑ZDL0+646-ZDL0+708、ZDL0+910-ZDL1+140以及***线、建筑基坑边坡及临近建(构)筑等实施监控量测。监测工作量表:1、监测项目水平位移监测,监测点数143,备注施工期监测,含地面、基坑平台、建筑物等。2、监测项目竖向位移监测,监测点数143,备注施工期监测。3、监测项目建筑物倾斜度监测,监测点数14,备注施工期监测。4、监测项目锚杆应力监测,监测点数180,备注效果检监测。5、监测项目支护结构变形监测,监测点数69,备注效果监测。6、监测项目肋柱内力监测,监测点数135,备注效果监测。7、监测项目锚固桩内力监测,监测点数21,备注效果监测。8、监测项目土压力监测,监测点数60,备注效果监测。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资料名称监测报告,份数6套,内容要求相关规范要求(含变形监测与支护参数建议等),监测报告提交时间施工初期(前2个月)的位移变形量在允许值内时,每月提交1份月报,当位移变形量较大,超过允许值时,每两天提交1次监测报表(含简单的变形情况汇报),每月提交1份月报;变形相对稳定后,每月提交1份月报,每半年提交1份半年报,每年提交1份年报;整个任务完成后提交一份总的分析报告。每份报告提交一式六套资料。月报在每月的25日前提交,半年报在6月25日前提交,年报在次年的1月10日前提交。第四条:监测时间不低于53个月,其中施工监测期预计29个月,竣工后运营期监测不低于24个月。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5.1监测费总额为8186000元。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订本)行业标准的80%计取收费,其竞争性投标报价总金额为8186000元,本合同实行总价包干合同,在53个月合同实施期内不调价。5.2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5次向承包人支付监测费。第一次支付在监测合同签订后14日内,总价百分比30%,金额2455800元;第二次支付在监测满1年后10日内,总价百分比20%,金额1637200元;第三次支付在监测满2年后10日内,总价百分比20%,金额1637200元;第四次支付在运营期监测满1年后10日内,总价百分比20%,金额1637200元;第五次支付在监测结束,提交正式监测报告,总价百分比10%,金额818600元。第六条:结算。6.1只完成合同规定的监测任务,合同暂定价即为结算价,除此之外发包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6.2若因变形原因或施工原因致监测总的时间需要延长,在三个月内不再调价,超过三个月的扣除三个月后按实际延长时间计价,其计价原则:延长时间(月)×投标总价/53个月计算,即每延长1个月,监测费用增加154452元,其余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的监测量在合同期内不再调价,实行费用包干(其可能的增加工作量视为已在投标时考虑了),延长监测工期的除外。第八条:违约责任。8.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监测费,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按每延误一天承担以上工程费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第九条: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9.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10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人的报告、成果、文件。2013年7月,勘察公司出具《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监测方案》,该方案于2013年8月2日报审并签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该表载明:致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BT建设项目监理部: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监测方案(第一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并经我单位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意见:已按评审意见作出修改,同意按本方案作业,作业时需注意人员及设备安全。2014年2月28日会议纪要载明,工程名称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BT建设项目,会议时间2014年2月28日,会议地点7楼会议室,主持人***、曾某,会议主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就工程进展情况召开第四十六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决议如下:……2、会议同意**地质的工作通报,即目前在一期基坑天陈路段边坡增设4个监测点,监测结果正常,边坡上喷浆的表层裂缝无影响。……8、关于第三方监测招标中存在的遗漏问题的处理。会议认为第三方监测招标中已涵盖***监测范围,但未列出工程量,未纳入原合同计价。需设计给出具体工程量,**地质尽快上报方案及预算,经各方审查后,再补充进合同,相关工作的落实需按照相关程序,完善手续,补签合同。2014年8月,勘察公司出具《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区间隧道及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控量测方案》,该方案于2014年10月20日报审并签订《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该表载明工程名称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区间隧道及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控量测方案,施工单位勘察公司。内容为:致(监理单位)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报上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区间隧道及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控量测方案和附图、说明等附件,请予以审查和批准。监理总部审核意见:①技术上同意监测工作技术方案施行;②监测工作应满足《***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2015年11月,勘察公司自行编制《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监测经费预算》,载明监测内容:***区间隧道(DK1+810.877-DK2+061)施工时自身监测,主要以内空收敛、拱顶下沉及地表沉降作为监测项目。保护区监测以站西-站东路下穿道(ZXK0+620-ZXK1+140)、后建隧道施工对***区间隧道影响的监测、地表沉降监测及周边建(构)筑物变形监测,主要以爆破振动监测、表面应力监测、危岩内部位移监测、锚杆轴力量测、接触压力量测作为监测项目。环线监测主要以沉降位移监测为主。经费预算小计2908163元。2014年7月3日会议纪要载明,工程名称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BT建设项目,会议时间2014年7月3日,会议地点7楼会议室,主持人***、***,会议主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铁二院、**地质、武汉大学、关于沙坪坝***工程深基坑的科研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决议如下:……2、武汉大学根据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监测相结合,明确施工监测及科研监测布置图,重点部位重点进行科研监测,尽量利用施工监测点,避免进行重复监测。……7、由**地质负责野外数据采集。因科研监测数据采集和设备费用未纳入设计院科研经费,**地质监测费用需与业主另行签订合同。2015年10月,勘察公司自行编制《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科研项目监测经费预算》,载明监测内容:坡顶变形监测、测斜监测、锚杆内力监测、肋(柱)板墙应力监测、土压力监测。总费用预算为2068593元,根据原合同5.1条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订本)行业标准的80%计取收费为(不含设备费):1691195元。2018年8月19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签订《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科研监测实际完成工作量》,载明根据2014年7月3日科研专题会要求,科研方案由武大提供《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基坑科研监测方案说明》,基坑科研监测工作量统计至2018年4月24日。至目前完成工作量为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测斜)1孔16米监测80轮次,锚杆应力79点监测8544点次,肋板应力28点监测3435点次,基坑周围土体测压力29点监测3045点次。监测单位处加盖勘察公司印章,监理单位处加盖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章,建设单位处加盖投资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项目工程部印章。2018年8月19日的方案实施现场确认单载明,工程名称重庆市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方案名称基坑施工科研监测方案说明。内容为:致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我单位依据方案,已完成基坑施工科研监测方案说明,经自验合格,请予以验收。施工单位处加盖勘察公司印章。监理单位意见为基本按照方案实施,部分内容调整,调整内容如下:工程量已核,调整内容附后。监理单位处加盖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意见为同意监理单位意见,并加盖投资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项目工程部印章。2016年3月30日会议纪要载明,工程名称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会议时间2016年3月30日,会议地点重师7楼会议室,主持人曾某、孙某,会议主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就工程进展情况召开第一百二十三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决议如下:……5、针对铁路柱网“先桩基、后路基”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桩基、承台、系梁等进行监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地质)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后编制专项方案,评审审批后执行,该方案作为监测合同补充内容纳入监测范围。2016年6月,勘察公司出具《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说明》,该方案于2016年6月23日报审并签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该表载明工程名称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内容为:致成都某监理有限公司: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说明的编制,并经我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同意监测方案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同意报审。2018年8月15日的方案实施现场确认单载明,工程名称重庆市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方案名称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说明。内容为:致成都某监理有限公司,我单位依据方案,已完成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说明,经自验合格,请予以验收。施工单位处加盖勘察公司印章。监理单位意见为按照方案实施。监理单位处加盖成都某监理有限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理站印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意见为同意监理单位意见,并加盖投资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项目工程部印章。2016年9月26日会议纪要载明,工程名称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会议时间2016年9月26日,会议地点工地现场会议室,主持人曾某、孙某,会议主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就工程进展情况召开第一百四十七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决议如下:……4、**地质上报***边坡监测方案。2016年9月,勘察公司出具《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隧道高边坡工程变形监测监测方案》,该方案于2016年9月29日报审并签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该表载明工程名称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内容为:致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BT建设项目监理部: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隧道高边坡工程变形监测监测方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并经我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意见:同意按方案实施,对于13-21点加强监测。建设单位审查意见:拟同意监理单位意见,费用按合同结算,并加盖投资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项目工程部印章。2018年1月19日,某某局、某某咨询、**地质、某院、某某院(地勘)、投资公司签订《***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边坡支护及配套市政道路验收》,载明2018年1月19日上午由某某咨询总监组织建设单位、某某院设计及地勘、某某局、**地质第三方监测相关人员,在市质检站监督组监督下召开枢纽综合改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会,各单位经讨论明确了验收范围、遗留工程质量问题,各自表达了相关验收意见,并形成了统一的验收意见。2018年8月19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签订《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完成工作量统计》附表,该附表载明:现将从2013年8月进场至2018年4月,工作量统计如下表:1、***隧道高边坡监测完成工作量:沉降监测点次1372,位移监测点次1372,基准点点次6。2、基坑科研监测完成工作量:深层水平位移监测,锚杆应力监测点次8544,肋板应力监测点次3435,基坑周围土体侧压力监测点次3045。3、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完成工作量:总计平面位移监测50551点次,垂直位移监测51755点次,倾斜监测5866点次,基坑应力监测18301点次。4、***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控量测完成工作量:施工期监测:内空收敛点次986,拱顶下沉点次493,地面沉降点次17606,保护区监测:内部位移点次2471,接触压力点次3290,锚杆轴力点次2222,内空收敛点次450,拱顶下沉点次168,爆破振动点次296,混凝土应变计点次1470,地面沉降点次7335,环线点次2030。5、路基试验段监测完成工作量:沉降监测点次222,位移监测点次74,土压力监测点次296,钢筋计监测点次74,倾斜监测点次72。监测单位处加盖勘察公司印章,监理单位处加盖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章,建设单位处加盖投资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项目工程部印章。2018年8月19日的另一份方案实施现场确认单载明,工程名称重庆市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方案名称监控量测方案。内容为:致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我单位依据方案,已完成***隧道高边坡监测方案;***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控量测方案;重庆市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方案,经自验合格,请予以验收确认。施工单位处加盖勘察公司印章。监理单位意见为基本按照方案实施,部分内容调整,调整内容如下:工程量已核,调整内容附后。监理单位处加盖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意见为同意监理单位意见,并加盖投资公司沙坪坝***综合改造项目工程部印章。2021年12月29日,勘察公司向投资公司出具《付款申请函》,载明,致投资公司,我公司于2013年7月进场进行方案编写及前期准备工作。并于2013年8月12日至8月18日提交了第一期监测周报;2018年1月19日对***项目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边坡支护及配套市政道路进行了初步验收。从2018年2月开始施工监测结束转为运营期监测,至2020年1月运营期检测满2年结束监测。现我公司对以下几项工作申请支付费用:1、至目前已支付合同价款的90%,按合同第五条第五次支付合同价款的10%。2、施工期延期所产生的费用3397944元。3、新增***区间隧道及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控量测费用3189786元。4、新增路基试验段监测费用为119647元。5、新增***隧道高边坡监测费用为166736元。6、新增科研监测项目监测费用1691195元。以上6项总费用9383908元。2022年3月2日,投资公司作出《重庆市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勘察公司申请付款的回函》,载明勘察公司,你司于2022年1月4日关于付款申请的来函我司已收悉,针对你司在来函中提出的各项费用支付诉求,鉴于本项目监测工作已完毕,现已进入合同结算办理阶段,待合同办理完成后再行支付。庭审中,勘察公司举示了《测绘资料交付清单》,拟证明2013年8月12日施工期监测开始,勘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公司报送监测报告,每次报送均有投资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其中投资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勘察公司提交的施工监测总结报告,于2021年3月23日收到勘察公司提交的运营期监测总结报告。另***线是于2015年1月开始报送监测报告;***隧道高边坡是于2016年10月开始报送监测报告;站场路基试验段于2019年3月报送监测报告。投资公司质证称,对于投资公司签字人员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和***是投资公司员工,因该资料无原件,投资公司未保存原件,故对证据展示出来的签字是否是上述员工签字无法核实,工程部的员工告知代理人在服务过程中确实移交过相应资料,***是否是投资公司的员工需要核实。庭审中,勘察公司举示了《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总结报告》,拟证明2020年2月,勘察公司编制了案涉项目总体的监测总结报告,经专家评审,监测资料完整规范,监测方法正确,监测结论可靠,监测期间对基坑边坡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变形进行了有效监控,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投资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不认可,投资公司没有存档,系勘察公司单方制作,投资公司未就案涉监测报告出具“检查验收证明”,工程2020年3月才竣工验收可能进入运营期,勘察公司未完成运营期监测任务,即未认可勘察公司已完成监测任务。庭审中,勘察公司举示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从2019件11月26日起,勘察公司催促投资公司完善合同签订并支付各项监测费。投资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庭审中,勘察公司举示了《测绘资料交付清单》(甲方单位武汉大学),拟证明勘察公司将科研监测数据交付给武汉大学科研团队。投资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是武汉大学与勘察公司之间进行的交付。庭审中,勘察公司举示了投资公司官网截图,拟证明***系案设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的总项目负责人,曾担任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投资公司质证称,***任董事长的时间是2018年9月25日,之前是任副总,但并非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所签署的此前的会议纪要对投资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庭审中,投资公司举示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交[2012]1275号),拟证明该文件系案涉合同对应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该文件载明项目建设内容,其中包括***、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即案涉合同的检测范围。勘察公司质证称,因是复印件,真实性由法院审查,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从第二条项目建设内容中可以看出,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范围远远大于案涉项目的招投标范围,也即是合同签订的监测范围远远大于案涉项目招标的监测范围,监测范围中的“***线”仅表示坐标,不是单列的监测项目,案涉监测项目的招投标范围不包含针对***线隧道、区间暗挖工程的监测,818.6万元中标价也不包含针对***线等的专门监测。庭审中,投资公司举示了关于印发《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部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枢开投[2013]3号),拟证明工程部印章只限于项目现场签证、施工技术方案、验工计价、变更方案等资料的使用,不能用于合同签订、经济协议等其他用途。勘察公司质证称,对三性不予认可,系投资公司单方制作的内部文件,未向勘察公司公示,根据投资公司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参加验收单位栏由投资公司公章以及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结合勘察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中均由***签字,同时投资公司亦在***签字处加盖了项目部印章,且投资公司委托勘察公司针对9号线进行监测后,投资公司组织人员对9号隧道监测方案进行评审、接受了勘察公司提交的关于9号线隧道的监测报告,投资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勘察公司有理由相信***是有权代理,案涉项目部印章具有合同签订的效力。勘察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投资公司接受了监测成果,即该合同成立。庭审中,投资公司举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拟证明重庆市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深基坑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并非勘察公司主张的2018年1月19日。勘察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为投资公司自检的过程资料,未在质监站、勘察单位、勘察公司的参与下实施的,不具备竣工验收效力,并且该份记录只有深基坑部分,不含边坡支护内容,勘察公司举示的《枢纽项目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边坡支护及配套市政道路验收》是在市质监站监督下,由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及建设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站东路及边坡支护等实施的验收,亦包含了对勘察公司施工期检测结果的验收,对于施工期监测转运营期监测具有效力,故应以该次会议纪要载明的验收时间2018年1月18日为监测项目竣工时间。庭审中,投资公司举示了轨道交通***一期工程验收会议纪要,拟证明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包括3个子单位工程,分别为沙坪坝主体工程、沙坪坝-小龙坎暗挖区间左线、沙坪坝-小龙坎暗挖区间右线,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并非勘察公司主张的2018年1月19日。勘察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案招投标范围并不包含对***、环线等隧道及暗挖的监测,因此中标合同约定的施工期转运营期节点“竣工”,只针对招投标范围内的工程,而关于***等隧道、暗挖的监测应当按双方实际履行的期间为准。关于付款情况,投资公司提交说明称,共进行5次付款,累计支付7367400元,为监测费总额的90%。具体为,2013年7月3日支付2455800元,2015年2月13日支付818600元,2016年2月22日支付1227900元,2017年3月10日支付1227900元,2019年12月3日支付1637200元。另查明,2013年5月23日,上海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监测经费预算》,其中监测工作量表载明:监测项目平面控制基准网(水平位移基准网),监测工作量4点*6次;监测项目高程控制基准网(垂直位移基准网),监测工作量2.5KM*6次;监测项目施工期基坑边坡及周边建构筑物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监测工作量143点*194次;监测项目施工期建筑物倾斜监测,监测工作量14点*194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锚杆应力监测,监测工作量180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肋柱内力监测,监测工作量135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锚固桩内力监测,监测工作量21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挡土墙土压力监测,监测工作量60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支护机构变形监测(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监测工作量69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周边建筑物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监测工作量33点*30次。总预算费10350922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精神,经业主协商,在预算总费用基础上下浮至81%即8384247元作为本项目的最高限价。2013年5月29日,重庆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限价审核报告》,载明送审预算金额为8384247元,审核为8296766.54元,审减87480.46元。同日,投资公司在招标人送审意见招标人意见处加盖公章,同时写明同意审核单位意见,即按8296766.54元为最高限价。审理中,勘察公司就第三项至第六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提出鉴定申请,确认金额以鉴定最终确定金额为准。根据勘察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位于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中已实施监测工作中的***区间隧道及控制保护区监控量测(包含***施工期间的监控量测、环线控制保护区监测、***控制保护区监测)、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控量测、***隧道高边坡监控量测、深基坑科研数据采集监测的工程量、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12月13日,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同致诚价字2023第(B-0141)号司法鉴定报告,载明,1、***隧道高边坡监测确定性意见部分,该部分费用为人民币198169.27元。2、基坑科研监测确定性意见部分,该部分费用为人民币1685174.43元。3、***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确定性意见部分,该部分费用为人民币3205009.44元。4、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确定性意见部分,该部分费用为人民币111729.72元。5、不确定性意见部分:本案总价8186000元包干价的结算范围我们不明确作出专业性判断,我们只针对以上(一)***隧道高边坡监测、(二)基坑科研监测、(三)***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四)站场路基实验段监测四部分的造价进行专业的分析计算。投资公司是否支付勘察公司以上部分工程款,最终以渝中区法院的判定结果为准。投资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一、鉴定分析意见前后矛盾,不确定性意见会误导法院裁判。二、方案实施现场确认单、工作量统计不能直接用于工程造价计算。三、鉴定结论中部分单价不符合合同约定,单价过高。(一)***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1、监控项“施工期内控收敛监测”无法确定全部为水平方向的收敛,应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2、监控项“保护区内部位移”,次位移监测是否水平、垂直监测,不明确,应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3、监控项“保护区内收敛”无法确定全部为水平方向的收敛,应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4、监控项“保护区爆破振动应测”,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无此单价,应当参照***二期监控量测中标价82元/点·次计算。5、监控项“保护区环线”具体是水平、垂直监测不明确,应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二)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监控项“倾斜监测”,根据实际情况,为矮柱沉降及水平位移监测,与建筑物倾斜监测不符合,应按水平位移一等简单的91元/点·次计算。对此,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回复认为,(一)***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1、“施工期内控收敛监测”是对隧道已开挖并进行初支后进行竖向和水平位移量测,以了解隧道内空变形趋势和可能对隧道施工产生的影响,鉴定人认为不能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本次计费参照水平位移91元/点·次计取费用较为合理。2、“保护区内部位移”是通过监测围岩体内位移与内力情况,掌握围岩体内位移与内力的发展趋势,本项目设计和监测采用的是杆式应变计监测,鉴定人认为按照应力应变监测116元/点·次计算较为公允。3、“保护区内收敛”同第1条。4、监控项“保护区爆破振动应测”,近年来由于监测行业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各监测单位投标报价受到项目建设规模、检测数量、建设地点、交通条件、进度款支付情况以及时间年限等很多因素的制约,以至于投标报价非常混乱。本次“爆破振动”计费单位是经鉴定单位多渠道市场询价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参考价的80%计算,故鉴定人认为1200元/点·次的价格比较公允。5、监控项“保护区环线”监测内容包括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费用不能简单按水平位移91元/点·次+垂直位移59元/点·次=150元/点·次计算,鉴定人认为本次计费参照应力应变监测116元/点·次计算较为公允。(二)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因本项目无监测单位投标报价构成明细,只有一个投标总价,为比较客观、公允、同口径地计算出本项目各部分造价,本次司法鉴定时“倾斜监测”按清单计价规范中参照“类似清单项”的原则,借用招标限价报告中“建筑物倾斜740元/点·次”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勘察公司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案涉项目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勘察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沙坪坝***改造工程项目监控量测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就争议焦点评析如下:关于剩余10%的监测费818600元及违约金。《沙坪坝***改造工程项目监控量测合同》第5.2条约定,第五次支付在监测结束,提交正式监测报告时,金额为总价百分比10%即818600元。第8.3条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监测费,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按每延误一天承担以上工程费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本案中,勘察公司举示了《测绘资料交付清单》,该测绘资料交付清单载明投资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勘察公司提交的施工监测总结报告,于2021年3月23日收到勘察公司提交的运营期监测总结报告,接收签字人均为***。投资公司认可***是投资公司员工,但无法核实签字的真实性,同时又陈述在服务过程中确实移交过相应资料。根据合同第9.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10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收承包人的报告、成果、文件。据此,勘察公司已提交《测绘资料交付清单》证据,投资公司对此未予以否认,且未提交相应反驳证据,本院依据证据规则,结合案情,对该《测绘资料交付清单》予以确认。根据该《测绘资料交付清单》,投资公司已签收相应的监测报告。同时,投资公司2022年3月2日回函中载明的“本项目监测工作已完毕、现已进入合同结算办理阶段”内容,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勘察公司工作人员与投资公司工作人员有关结算的聊天内容,亦进一步印证了监测结束、勘察公司已提交监测报告的事实。因此,剩余10%的监测费818600元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勘察公司有权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勘察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发函要求支付前述款项,现投资公司逾期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自接收报告之日即2021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第8.3条既约定了承包人停工的权利,同时又约定了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条并非仅是针对进度款的逾期支付责任,本院对于投资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延长监测期的监测费及违约金。《沙坪坝***改造工程项目监控量测合同》第四条约定,监测时间不低于53个月,其中施工监测器预计29个月,竣工后运营期监测不低于24个月。第6.2约定,若因变形原因或施工原因致监测总的时间需要延长,在三个月内不再调价,超过三个月的扣除三个月后按实际延长时间计价,每延长1个月,监测费用增加154452元。庭审中,投资公司举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拟证明重庆市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深基坑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同时投资公司还举示了轨道交通***一期工程验收会议纪要,拟证明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包括3个子单位工程,分别为沙坪坝主体工程、沙坪坝-小龙坎暗挖区间左线、沙坪坝-小龙坎暗挖区间右线,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本院认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仅包含深基坑工程,且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与验收,并未在质监站及勘察公司的参与下实施,系投资公司验收的过程资料,不应认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而轨道交通***一期工程验收会议纪要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若以此作为竣工验收时间,则运营期监测(不低于24个月)至少持续至2022年3月26日,这与投资公司2022年3月2日回函中载明“本项目监测工作已完毕、现已进入合同结算办理阶段”的内容不符合,也与测绘资料交付清单载明的投资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勘察公司提交的施工监测总结报告、于2021年3月23日收到勘察公司提交的运营期监测总结报告的事实不相符合,且从付款情况来看,合同约定的第四次支付的时间为运营期监测满1年后10日内,投资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日支付合同约定的第四次款项款1637200元,说明该运营期在2019年12月份之前亦已满一年,故竣工验收转运营期监测的时间亦非2020年3月26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8年1月19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边坡支护及配套市政道路验收》是在市质监总站参与下,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对枢纽综合改造工程(包含深基坑工程、道路边坡工程、枢纽工程、配套市政工程等)进行的验收,具备验收效力,且与勘察公司提交的施工监测总结报告的时间以及投资公司支付第四次款项的时间更为吻合,故应以该次会议纪要载明的验收时间2018年1月19日为施工期监测转为运营期监测的时间。根据《测绘资料交付清单》,勘察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开始首期监测至提交2020年1月监测月报,共计77个月20天,超过约定的53个月监测期24个月零20天,扣除三个月不调价的时间,延长监测期为21个月零20天,投资公司虽辩称该延长期间并非全部因变形原因或施工原因导致,但未举示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延期监测期监测费应为3343138.45元(154452元*21+154452元/31*20天),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勘察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中虽未约定延长监测期费用的付款时间,但勘察公司已于2021年3月23日提交运营期监测总结报告,相应的成果已由投资公司取得,同时勘察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发函要求支付前述款项,现勘察公司主张自2022年1月4日投资公司签收该函件时起算违约金,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投资公司应承担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站场路基实验段监测费及资金占用利息。2016年3月30日的会议纪要载明,针对铁路柱网“先桩基、后路基”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桩基、承台、系梁等进行监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地质)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后编制专项方案,评审审批后执行,该方案作为监测合同补充内容纳入监测范围。之后,勘察公司于2016年6月出具《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说明》,并于2016年6月23日向监理单位报审。2018年8月15日的方案实施现场确认单载明,勘察公司已按照方案实施监测。据此,站场路基实验段监测已实施完成。该站场路基实验段监测部分是否应当支付监测费,本院认为,首先,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范围为沙坪坝区站东路下穿道隧道基坑ZDL0+646-ZDL0+708、ZDL0+910-ZDL1+140以及地铁***、建筑基坑边坡等建(构)筑的变形监控工作。《沙坪坝铁路综合枢纽改造工程项目监控量测合同》约定的监测范围为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区域及受其基坑施工影响临近区域,对包括站东路下穿隧道基坑ZDL0+646-ZDL0+708、ZDL0+910-ZDL1+140以及地铁***、建筑基坑边坡及临近建(构)筑等实施监控量测。而《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说明》载明该试验段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基坑南侧站场路基,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监测地点、内容不同,属于合同外的新增工作量。其次,合同约定其余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的监测量在合同期内不再调价,实行费用包干(其可能的增加工作量视为已在投标时考虑了),该内容应理解为在监测工作范围内增加的工作量不再调价,视为已在投标时考虑了,而不包括监测工作范围外新增的工作量。再者,延长监测期的费用同样应理解为合同约定的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监测期延长而产生的监测费用,不应包含新增工作量监测费用,因为延长监测期系时间跨度上的延伸,并不包括横向工作量的增加。最后,根据勘察公司举示的聊天记录,2020年8月18日,投资公司工作人员称“现在延期费这块和铁路试验段基本没有大的问题”,该内容亦能够说明二者并不重复。综上,投资公司应当支付站场路基实验段监测的监测费,该部分费用经鉴定为111729.72元,投资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的监控项“倾斜监测”应按水平位移一等简单的91元/点·次计算。鉴定机构认为“倾斜监测”按清单计价规范中参照“类似清单项”的原则,借用招标限价报告中“建筑物倾斜740元/点·次”执行。本院认为,倾斜监测并非水平位移监测,鉴定机构参照类似清单项计算更为比较客观、公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按照鉴定结论计算为111729.72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合同中虽未约定站场路基试验段监测费用的付款时间,但勘察公司已提交相应报告,成果已由投资公司实际取得,同时勘察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发函要求支付前述款项,投资公司迟迟未支付,勘察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损失,现勘察公司主张自2022年1月4日投资公司签收该函件时起算资金占用利息,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投资公司应承担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关于***隧道高边坡监测费及资金占用利息。2016年9月26日会议纪要载明,***地质上报***边坡监测方案。2016年9月,勘察公司出具《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隧道高边坡工程变形监测监测方案》并于2016年9月29日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审,2018年8月19日的方案实施现场确认单载明,已完成***隧道高边坡监测方案。据此,***隧道高边坡监测已实施完成。该***隧道高边坡监测部分是否应当支付监测费,本院认为,《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隧道高边坡变形监测监测方案》载明***起于清溪路、向东分别与西连接路、天陈路、东连接路平交后止于***与东连接路交叉口东侧,***隧道位于新建***西端,在既有铁路南侧沿铁路敷设,进口与清溪路相接,出口位于西连接道南端附近,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监测地点、内容不同,属于合同外的新增工作量。同时,如站场路基试验段论述一样,***隧道高边坡变形监测不属于合同范围内不调价内容且不与延长监测期的费用重复。最后,《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隧道高边坡工程变形监测监测方案》报审表中载明的“费用按合同结算”,表明费用应当结算,且并不当然理解为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用8186000元。综上,投资公司应当支付***隧道高边坡变形监测的监测费,该部分费用经鉴定为198169.27元,勘察公司、投资公司对鉴定结论金额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合同中虽未约定***隧道高边坡监测费用的付款时间,但勘察公司完成相应监测,监测成果已由投资公司享有,同时勘察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发函要求支付前述款项,投资公司迟迟未支付,勘察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损失,现勘察公司主张自2022年1月4日投资公司签收该函件时起算资金占用利息,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投资公司应承担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关于科研监测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2014年7月3日会议纪要载明,由***地质负责野外数据采集,因科研监测数据采集和设备费用未纳入设计院科研经费,***地质监测费用需与业主另行签订合同。2018年8月19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签订《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科研监测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工作量进行确认,并于同日签署方案实施现场确认单。据此,科研监测已实施完成。该科研监测部分是否应当支付监测费,本院认为,首先,招标文件并未涉及科研监测,《沙坪坝***改造工程项目监控量测合同》也未明确约定科研监测的内容,从会议纪要可以看出,本项目实际发生的科研监测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监测范围不同,并非简单的提交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监测数据。其次,合同谈判内容虽载明了承包人勘察公司同意配合业主对本项目相关课题开展科学研究,但并未明确约定系无偿配合超出合同范围的科研监测。同时,招标文件载明了相关的限价、监测范围,合同谈判内容不能与招标实质内容相违背,否则不产生相应效力,最后,虽然双方未就科研监测另行签订合同,但在勘察公司已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科研监测并提交相应成果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方才符合公平有偿原则。综上,投资公司应当支付科研监测的监测费,该部分费用经鉴定为1685174.43元,勘察公司、投资公司对鉴定结论金额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合同中虽未约定科研监测费用的付款时间,但勘察公司完成相应监测,监测成果已由投资公司享有,同时勘察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发函要求支付前述款项,投资公司迟迟未支付,勘察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损失,现勘察公司主张自2022年1月4日投资公司签收该函件时起算资金占用利息,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投资公司应承担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费及资金占用利息。2014年2月28日会议纪要载明,关于第三方监测招标中存在的遗漏问题的处理。会议认为第三方监测招标中已涵盖***检测范围,但未列出工程量,未纳入原合同计价,需设计给出具体工程量,**地质尽快上报方案及预算,经各方审查后,再补进合同,相关工作的落实需按照相关程序,完善手续,补签合同。2014年8月,勘察公司出具《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区间隧道及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控量测方案》并于2014年10月20日向监理单位报审。2018年8月19日的方案实施现场确认单载明,已完成***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控量测方案。据此,***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已实施完成。该***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部分是否应当支付监测费,本院认为,首先,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范围为沙坪坝区站东路下穿道隧道基坑ZDL0+646-ZDL0+708、ZDL0+910-ZDL1+140以及地铁***、建筑基坑边坡等建(构)筑的变形监控工作。《沙坪坝铁路综合枢纽改造工程项目监控量测合同》约定的监测范围为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区域及受其基坑施工影响临近区域,对包括站东路下穿隧道基坑ZDL0+646-ZDL0+708、ZDL0+910-ZDL1+140以及地铁***、建筑基坑边坡及临近建(构)筑等实施监控量测。也即***的位置已包含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范围内,会议纪要内容亦对此进行了明确,即监测招标中已涵盖***检测范围,但认为招标时未列出工程量,未纳入原合同计价。也即监测地点位于合同约定范围内,但监测内容在招标时未列出具体工程量。其次,从监测内容上看,根据2013年4月的招标文件,招标基坑内的沙坪坝车站交通枢纽改造主体工程位于地下,从下至上分5层,监测工作量为1、监测项目水平位移监测,监测点数143,备注含地面、基坑平台、建筑物等。2、监测项目竖向位移监测,监测点数143。3、监测项目建筑物倾斜度监测,监测点数14。4、监测项目水锚杆应力监测,监测点数180。5、监测项目支护结构变形监测,监测点数69。6、监测项目肋柱内力监测,监测点数135。7、监测项目锚固桩内力监测,监测点数21。8、监测项目土压力监测,监测点数60。2013年5月23日,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监测经费预算》中监测工作量表载明:监测项目平面控制基准网(水平位移基准网),监测工作量4点*6次;监测项目高程控制基准网(垂直位移基准网),监测工作量2.5KM*6次;监测项目施工期基坑边坡及周边建构筑物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监测工作量143点*194次;监测项目施工期建筑物倾斜监测,监测工作量14点*194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锚杆应力监测,监测工作量180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肋柱内力监测,监测工作量135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锚固桩内力监测,监测工作量21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挡土墙土压力监测,监测工作量60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支护机构变形监测(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监测工作量69点*30次;监测项目效果监测期周边建筑物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监测工作量33点*30次。2018年8月19日的《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完成工作量统计》附表载明:3、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完成工作量:总计平面位移监测50551点次,垂直位移监测51755点次,倾斜监测5866点次,基坑应力监测18301点次。4、***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第三方监控量测完成工作量:施工期监测:内空收敛点次986,拱顶下沉点次493,地面沉降点次17606,保护区监测:内部位移点次2471,接触压力点次3290,锚杆轴力点次2222,内空收敛点次450,拱顶下沉点次168,爆破振动点次296,混凝土应变计点次1470,地面沉降点次7335,环线点次2030。故从实际完成监测的内容、监测项目(内空收敛、拱顶下沉、地面沉降、爆破振动等)上,亦印证了***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内容在招投标时未列入合同。据此,***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属于合同约定的监测地点,但招标时未将该监测内容列入,此种情况下,相应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综合本案来看,案涉监测项目在招标时并无***及环线的施工图纸作为参考,勘察公司即便作为专业的勘察单位具有相当的勘察经验和风险判断能力,也仅能根据招标文件范围计算大致的工作量,而无法对后续可能产生工作进行有效的预测及评估。而本案恰恰是在监测过程中,因施工图纸的不断新增,对应的监测工作量不断增加,若仍将其纳入最初的最高限价明显对勘察公司不公平。其次,根据2018年8月19日实际完成工作量附表,沙坪坝***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量测项目完成工作量及对应的按合同计算的价款已远超合同约定的8186000元包干监测费总额,该部分未计算价款,属于合同谈判内容载明的增加投入不再调增工程费用的内容,但合同谈判内容不应再包括未列入招标文件的工作内容。最后,经鉴定,该部分费用为3205009.44元,占合同价款比例达到约40%,超出了合理的浮动范围,说明该固定价格与客观事实存在偏离,若仍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将造成利益失衡。故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费用单据计算具备事实基础,亦更加公平合理。因此,投资公司应当支付***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的监测费,该部分费用经鉴定为3205009.44元,投资公司提出异议认为,1、监控项“施工期内控收敛监测”无法确定全部为水平方向的收敛,应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2、监控项“保护区内部位移”,次位移监测是否水平、垂直监测,不明确,应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3、监控项“保护区内收敛”无法确定全部为水平方向的收敛,应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4、监控项“保护区爆破振动应测”,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无此单价,应当参照***二期监控量测中标价82元/点·次计算。5、监控项“保护区环线”具体是水平、垂直监测不明确,应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鉴定机构对此回复:1、“施工期内控收敛监测”是对隧道已开挖并进行初支后进行竖向和水平位移量测,以了解隧道内空变形趋势和可能对隧道施工产生的影响,鉴定人认为不能按垂直位移一等简单的59元/点·次计算,本次计费参照水平位移91元/点·次计取费用较为合理。2、“保护区内部位移”是通过监测围岩体内位移与内力情况,掌握围岩体内位移与内力的发展趋势,本项目设计和监测采用的是杆式应变计监测,鉴定人认为按照应力应变监测116元/点·次计算较为公允。3、“保护区内收敛”同第1条。4、监控项“保护区爆破振动应测”,近年来由于监测行业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各监测单位投标报价受到项目建设规模、监测数量、建设地点、交通条件、进度款支付情况以及时间年限等很多因素的制约,以至于投标报价非常混乱。本次“爆破振动”计费单位是经鉴定单位多渠道市场询价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参考价的80%计算,故鉴定人认为1200元/点·次的价格比较公允。5、监控项“保护区环线”监测内容包括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费用不能简单按水平位移91元/点·次+垂直位移59元/点·次=150元/点·次计算,鉴定人认为本次计费参造应力应变监测116元/点·次计算较为公允。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的回复较为合理,“保护区爆破振动应测”因2002年《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订本)无该价格,勘察公司在2015年11月自制监测预算时3800元每点次的单价报价,鉴定机构经多方询价后按80%计算确定为1200元/点·次亦较为公允,故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按照鉴定结论计算为3205009.44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合同中虽未约定***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监测费科的付款时间,但勘察公司完成相应监测,监测成果已由投资公司享有,同时勘察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发函要求支付前述款项,投资公司迟迟未支付,勘察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损失,现勘察公司主张自2022年1月4日投资公司签收该函件时起算资金占用利息,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投资公司应承担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监测费818600元,并支付以81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延长监测期的监测费3343138.45元,并支付以3343138.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站场路基实验段的监测费111729.72元,并支付以111729.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四、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隧道高边坡的监测费198169.27元,并支付以198169.2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五、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科研监测的监测费1685174.43元,并支付以1685174.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六、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区间隧道、***线及控制保护区的监测费3205009.44元,并支付以3205009.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七、驳回原告重庆某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33元,由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21.76元,由被告重庆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