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04民初5948号 原告:***,男,1965年03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 原告***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