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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建筑公司与中国某股份公司、万源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民申1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西某建筑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某股份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万源某投资公司。 再审申请人江西某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股份公司、万源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或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西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作出(2022)川民终124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的上诉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应视为江西某建筑公司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江西某建筑公司又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其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与其提起上诉的理由基本一致,且没有提供新证据,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某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