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59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药葛洲坝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樵湖一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MB19560399。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102519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药葛洲坝中心医院、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鄂0592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号(现门牌号樵湖一路50-503号,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字第6×**)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