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5253号
原告:***,女,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鞍山市立山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立山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