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3财保120号之三
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保全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申请人以南***委员会作出***字[2016]第76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仲裁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账户:82×××14]的存款38526813.6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桂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