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373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母亲),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常德市鼎城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沈 日 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俄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