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582民初1513号
原告:贵州政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盘北江苏工业园区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4TR8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森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街道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BLYG7X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政通公司与森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政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森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2022年8月8日政通公司与森景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判决森景公司退还政通公司货款定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万元;判令森景公司双倍返还政通公司定金3万元;判令森景公司向政通公司支付损失(从2022年8月13日至合同解除日按1000元/日计算);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2022年8月8日,政通公司与森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政通公司向森景公司购价值270190元的不饱和树脂及收缩剂,森景公司收到3万元定金后将货送到政通公司指定的地方,但森景公司至今未发货,已构成严重违约。政通公司多次找森景公司协商未果。特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森景公司在审理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与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8日,政通公司作为甲方、森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不饱和树脂收缩剂,货款价值270190元。付款方式:款到发货,预付款3万元,货到达后1天内付清全款卸货,预付款到账后为准开始计算;甲方代办运输指定到货地点,付款之日起4天内到货,否则每天付违约金1千元,另定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部欠款和15%的违约金。2022年8月8日,政通公司向森景公司转款3万元,森景公司至今未向政通公司供贷。
本院认为,关于政通公司向森景公司转款3万元的性质,根据合同约定该3万元是预付货款不是定金,因森景公司至今未向政通公司发货,森景公司应将3万元返还给政通公司。关于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按欠款的15%支持4500元(3万元×15%)。森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森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贵州政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万元及违约金4500元。
二、驳回贵州政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政通公司已预缴),由湖北森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