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92民初681号
申请人:江苏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533Q95,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214931E,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0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江苏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申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