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常州晨承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财保169号 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21493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晨承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岳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20B5BB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晨承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晨承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196.8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81196.8元。2021年10月12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晨承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19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6元,由申请人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