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台州市威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4民初1079号 原告: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214931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市威彩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062015208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建筑装饰城南4区9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威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他涉,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