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85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志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科技综合楼A0928室(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志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4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35535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经查,北京志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2月24日将6.35535万元给付***,故本案已经不具有执行内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