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盛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盛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磐南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486号
申请人黔东南州盛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0784902735。
负责人舒伟,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磐南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蓝天小区北院******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4TB585。
法定代表人何开学,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蜀信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棠镇朝阳新街**门面用代码:91522601MAAJNK459E。
本院在审理黔东南州盛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磐南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蜀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黔东南州盛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对被申请人云南磐南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24×××80账户上的存款11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何治贞自愿用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磐南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24×××80账户上的存款1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何治贞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政 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