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15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屋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明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